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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4頁(第1頁)

他穿着得體的西裝,一手插在褲兜裡,這樣一邊說着這樣的話,一邊面色輕盈的走在法院裡,徐至愣了一瞬,追上去,“我也養寵物,可我跟譚總不同,我不要它讨我歡心,也不要它忠誠,我隻要回家的時候能碰到他,感受到他的溫度,喂飽他的肚子,可這些,譚總竟然都是不在意的。”

三号庭,開庭時間10點整。

旁聽席裡坐滿了人,徐至坐在最後一排左側,譚骁在最右。

等了有十五分鐘,梁安才被法警送上來,圈在了被告席椅子當中。

審判長宣讀完開庭陳述,在法庭舉證結束後,公訴方正式與被告律師打起辯論戰。

“據我所知,馮向軍本人并沒有認定自己有被唆使的内情,還請公訴方不要将臆測強加于我當事人身上。”

“審判長,各位審判員,事實上,我當事人與馮向軍并沒有過多的交集,這一點可以從馮向軍的銀行流水,資金往來,以及社交關系中證明,若真如公訴方所說,我當事人存在教唆犯罪,一個人讓另一個人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,人情成本一定大過這個人自己的生命,試問公訴方,是否有證據證明我當事人與馮向軍之間有這樣的關系存在?”

公訴方并沒有被打亂,從開庭羅列的證據中舉證,“馮向軍八年前因一筆賭債,遭遇了一次緻殘式的圍毆,後又因這筆債務險些被債主搶走了自己唯一的女兒,馮向軍當時居住地在農村,目擊者皆為當地村民,我方走訪了當地,在目擊者中随機抽取二十人,分開并同時詢問,二十人所陳述的事實基本一緻,審判長,我方申請證人出庭。”

審判席允準後,上來了一個中年男人,實際年齡大概比外形要小幾歲,看着有些滄桑。

證人誓言過後,公訴方問道,“證人是否認識我照片上這位?”

他看過照片後,點了點頭,“認識,軍子,我們村的,小時候還跟我上山打過斑鸠哩。”

“他全名叫什麼?”

“馮,馮向軍。”

第40章走到頭了

“2009年8月6号,馮向軍的女兒在永坪村差點被一幫人帶走,你對這件事可有印象?”

“有,這事當年傳了好一陣子,當時,村裡來了幾輛沒見過的車,車上下來好些人,堵在軍子家門口,嚷嚷着讓他還錢,不還錢,就,就把她女兒賣去窯子。”

“那這件事有結果麼?”

“那天,軍子求了他們很久,那些人根本聽不進去,抱着他女兒就走,他後來,後來實在沒辦法,攔在那車子前打了通電話,沒過幾分鐘,就要走了那幫人的銀行賬戶,再過了會,他們把他女兒扔下了車,從村裡走了。”

“馮向軍可有提過,是什麼人給他們彙了錢?”

“沒有,他,”

“我反對,”辯方律師此時道,“審判長,我反對公訴方對證人進行誘導提問。”

“反對有效,”審判席道,“公訴方請注意措辭。”

“是,”公訴方直接放棄了這一系列盤問,又出示了一些證據,道,“這是當年的銀行彙款明細,請被告方看看,彙款人的賬戶信息是否與你有誤。”

那是梁安這些年裡最容易被忽略的疏漏,彙款賬戶上明晃晃寫着梁安的名字,之後的證據中,直接佐證了梁安此賬戶與他本人的切實性。

庭上幾乎證實了馮向軍和梁安的往來後,案子回到了梁安在西郊工地持槍傷人上,在提到槍支時,對方陳述道,“被告人所持的X-200并未在我國軍用槍支範圍内,請問被告方,違法使用槍械,蓄意傷害他人,此情況是否屬實?”

梁安在西郊工地持槍傷人,與公安機關火拼事件已屬于既定事實,光這一件就夠他受得了,徐至看着,也知道辯護律師的所有辯護最終目的隻能是減刑,而非脫罪。

徐至又看向那頭的譚骁,他從進來到現在都保持着一個姿勢,一種表情,徐至也想,這案子的結果譚骁一定比他更清楚,可他還是來了,來做什麼,來看他的寵物梁安是如何一步步将自己陷入死局的?

“審判長,根據彈道檢驗以及受害人朱某驗傷結果顯示,被告人梁安持槍傷人已是事實,至于梁某是否系恒友金融貸款公司幕後實際操縱人,是否教唆馮向軍蓄意謀殺劉振東一家三口,李華,李大志等人,以及越海集團旗下子公司在西郊工地中,連年發生兩起意外案件,我方仍有證據可以證明……”

辯方律師據理力争,甚至顧左右而言他,用精神鑒定結果攪擾三方思緒,得以使審判席宣布一審休庭,這一天過得很快,快到徐至從法庭出來,天際又出現了濃郁的霞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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